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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经理与物业师培训释疑
[ 作者:goyu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854  更新时间:2007.4.9  文章录入:zxh ]
 

  

近日,不少网友就国家建设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两部门所分别颁发的物业管理《岗位证书》与《职业资格证》进行比较和讨论,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为此,我们专门咨询了深圳物业管理研究所的专家学者,得到了以下比较权威性的答复。

  当前,我国物业管理行业的在职培训有两种情况,即:建设部主管的上岗证培训(物业管理员、部门经理、企业经理三个层级上岗证)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主管的物业管理职业技能培训(即助理物业管理师和物业管理师)。

  一、建设部作为全国房地产和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的权威性是勿容置疑的。物业管理行业培训理应归口于建设部主管。

  最早的持证上岗的规定是建设部、国家计委、人事部联合颁发的《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建教〔1991〕522号)。1996年,为了提高全国物业管理水平,建设部颁布了“建教培(96)41号文件”规定:物业管理企业的经理及从业人员全部实行持证上岗;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评定资质、注册、年检和创优达标等均须提交建设部颁发的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1998年,建设部颁布了“(98)建房物字第18号文件”规定: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必须于1999年1月1日起持证上岗。其中,全国房地产业培训中心(即深圳物业管理进修学院)等3家培训机构,被建设部指定为首批全国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培训单位。

  二、全国《物业管理条例》中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指的是一种制度,包括目前建设部发布实施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制度以及由建设部和人事部将制定的职业资格制度,如注册物业管理师、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制度等。

  去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六十一条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处5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显而易见,此条例所言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由国家房地产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建设部所颁发的《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和今年即将在全国推行的物业管理职业经理人证书(由建设部与人事部共同完成)。

  《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明确规定: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是全国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上岗资格证书,限持证者任职期间使用;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证书专用章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公章。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通用。

  另外,《办法》还规定:证书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会同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统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教育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主管部门具体管理。物业管理企业经理证书,由具有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培训资格的培训机构直接向建设部人事教育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申领。物业管理企业部门经理、管理员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房管局)统一到建设部人事教育司领取,各培训机构向各地建委(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

  三、劳动部门所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只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

  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之一,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确定了实行就业准入的66个职业目录。分别是:……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劳动部以前一直管理着对产业工人的技术等级和能力水平的鉴定。职业资格制度也是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目前,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五个等级: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和高级技师(一级)。据此,助理物业管理师即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而物业管理师即中级(四级)职业资格。

  国家建设部作为全国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劳动部门所颁发的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不承认其在员工上岗资格、企业资质评定、企业注册与年检、物业管理创优达标等方面等作用的。

物业经理与物业师培训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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